1.城市规划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空气源热泵项目由市水务局核准。在城市规划区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空气源热泵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空气源热泵系统的抽水含水层为di四系水,井深不超过100米。井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小于30m。埋井间距大于4.5m单位孔深排热56W/m,单位孔吸热34W/m(为防止不同含水层间的水交换造成水污染,保证回灌效果,必须在同一含水层内进行抽水和灌溉。
严禁批准在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区、地面沉降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和承压含水层建设空气源热泵系统。
3.空气源热泵抽灌井施工,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和规定,确保抽灌井质量。承担凿井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4.新建空气源热泵系统抽水井应安装取水和回灌计量装置。已建成的空气源热泵系统未按要求安装计量设施的,区县水务局、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应当通知空气源热泵产权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安装计量设施。逾期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空气源热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5.区县水务局和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应当对空气源热泵的抽水量实行月季报制度。热泵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在每月月底向区县水务局和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书面报告当月的抽水量和回注量。县水务局、市节水管理中心每季度末向市水务局报送各空气源热泵项目的抽水量和回注水量。
6.空气源热泵产权单位应加强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地下水能够完全回灌。当回注水与抽水之差大于5%时,必须采取纠正措施。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未能继续用户的,由区县水务局、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责令产权单位停止抽取地下水,关闭空气源热泵系统。拒不执行区县水务局和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停止抽取地下水、关闭空气源热泵系统决定的,视为非法取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7.新建超低温空气源热泵机组运行前,应取得取水许可证。通知下发之日起45日内,已建成的空气源热泵项目必须补办取水许可证。逾期未补办取水许可证的,视为非法取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